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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内容

解放军55和88两次军衔制度的疑问全解

人民解放军在建国以后,于1955年和1988年两度实行军衔制度。其中有些情况人们只知其然但不知其所以然。这里就读者常常提到的若干问题作一概述。为叙述方便起见,不妨称首次实

 人民解放军在建国以后,于1955年和1988年两度实行军衔制度。其中有些情况人们只知其然但不知其所以然。这里就读者常常提到的若干问题作一概述。为叙述方便起见,不妨称首次实行的军衔制为“55式”军衔制,第二次实行的军衔制为“88式”军衔制。

 
 
(一)为什么55式和88式军衔中的两个最高衔都没有授得出去?
 
 
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军官军衔设四等14级,最高的一等1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军官军衔设三等11级,最高的一等1级为“一级上将”。但是,这两个法定的最高军衔都未授出去,形成了两个最高军衔在我军军衔史上空缺的局面。这是为什么呢?
 
 
 
1955年《条例》规定,授予大元帅军衔的条件是:“对创建全国人民武装力量和领导全国人民武装力量进行革命战争,立有卓越功勋的最高统帅”。按这个条件衡量,只有毛泽东一人能够享受此项殊荣。在1955年9月下旬高级将领授衔以前,总后天津军需工厂的女工们,就精心绣制出两付大元帅肩章,做好了授衔的物质准备。但是,它一直没有授得出去,只好作为一件珍贵展品,摆在博物馆的展柜里供人们参观。当时担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干部部第一副部长的宋任穷同志,对毛泽东不愿意接受大元帅军衔的过程,40多年后有一段回忆,大致意思是:1955年授衔工作准备阶段,他和总干部部的其他同志,向党中央领导汇报授衔工作进展情况时,毛主席说:“我这个大元帅就不要了,让我穿上大元帅的制服,多不舒服啊,到群众中去讲话、活动,多不方便啊!”后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一些委员提出,毛主席作为人民解放军的缔造者和领导者,指挥过很多重大战役,在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中享有崇高声誉,应该授予大元帅军衔。主持会议的委员长刘少奇,曾亲耳听毛主席说过不愿意接受大元帅军衔的话,所以他表示不好作结论。有位民主人士提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他有什么办法!”刘少奇说:“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决定,但他是国家主席,还需要他下命令才行呀,他不下命令怎么办?”最后刘少奇委员长说:“你们不是经常见毛主席吗,可以当面说服他,争取他的同意,这次会议不作决定。”但是,人们最终还是没有说服毛泽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成了我国历史上的一个空衔。
 
  
(二)为什么55式军衔的授予等级中有一个“黑衔”——准尉?
 
 
1988年《军官军衔条例》规定,中央军委委员的职务编制军衔是上将,对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条例》只肯定有编制军衔,但没写编什么衔。1988年4月13日,总政治部在人大常委会上《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若干问题的说明》指出,“上将分两个等级,主要是考虑军委主要领导同志需要授予军衔时,其军衔等级与其他高级军官的军衔等级应有所区别。”这就说明,一级上将是军委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编制军衔。
 
 
 
然而,同1955年的大元帅一样,这次军衔等级中设置的最高衔也成了空衔。其原因也是有权获得该衔的本人不要。对此,杨尚昆1988年5月27日,在全军贯彻实施干部《三个条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披露:“邓主席一直讲他不要军衔。”“军委第一副主席赵紫阳同志已明确讲了,他也不要军衔。”“我是武衙门里的文官,也不要军衔,如果军委主席、副主席都不要军衔,变成文官,我看这对全军是一个很好的影响,对全军顺利地改文职是个推动。”鉴于一级上将空闲的实际,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取消了一级上将的称号。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三)为什么55式军官军衔的授予政策男女有别?
 
  
1955年的军衔立法文件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衔体系由六等19级构成,但实际上授了七等19级。多授的一等是“准尉”,它是低于少尉高于上士的一个非官非士的等级。为什么在人民解放军中出现了这样一个没有被法律文件认可的“黑衔”呢?这得从当时我军所处的历史环境讲起。
  
 
1950年12月,我国大陆全境还没有完全解放,我军就开始赴朝作战。1953年7月朝鲜停战协定签字,到1955年实行军衔制前夕,赴朝作战的部队还没有完全撤回国内。战争时期形成的干部结构状态,整体上还未来得及调整。但新的编制体制已经确定,部队取消了副排长的编制。这样,全军有16万多名副排级干部,需要有一个过渡的办法逐步解决。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在《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中确定,担任非军官职务的副排级人员,可授予准尉军衔。指出这是临时措施,“授衔后应依据国防部‘关于调整和处理副排级人员的决定’进行调整,并须于1956年底以前调整完毕。”然而,实际情况并不那么简单,1955年全军所授11.3万名准尉,到1957年初仍有7.8万名未处理得了。
  
 
总干部部鉴于上述情况,1957年4月在拟提请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军官服役条例》草案稿中,增设了准尉等级,并确定其地位为“候补军官”。在此指导思想影响下,全军的准尉人数出现反弹,1961年达到8万余名。1962年军委讨论《军官服役条例》的上报修改稿时,取消了拟增设准尉的条款,于是准尉人数又逐步减少。但到1965年取消军衔前夕,全军仍有准尉893人,表明它一直存在于这次军衔制的全过程。1980年国家编写《中国大百科全书·军事》卷时,经该书“军事编辑委员会”讨论,确认准尉称号为我军1955年军衔体系中的一个正式等级。之后,我国辞书一般都作如此表述。
  
 
(四)为什么55式军衔取消时有的大将和中将改定为一样的行政级别?
 
 
55式将官设4个级别,大将和中将分别为将官中的第一级和第三级,相差两个级别。但是,在1965年取消军衔制度、套改国家行政干部级别时,有的大将和中将套改的都是行政5级。例如人们早已熟知的许光达大将和徐立清中将就是这样。其原因何在呢?要说清楚这个问题,必须从当时的套改政策讲起。
 
 
 
50年代我军实行“四大制度改革”,率先推出的是薪金制,于1955年1月实施。当时军衔尚未评定,薪金标准按军队行政级别确定。当年10月军衔制实施后,军衔承担了干部的政治荣誉、社会地位、住房面积、公勤配备、交通席别、差旅标准、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待遇功能,唯独没有与薪金挂勾。客观上形成了军队干部待遇标准的“双轨制”:级别确定薪金数量,军衔决定政治和薪金以外全部的物质待遇。从总体上衡量,军衔的“含金量”高于级别,军衔对人们的吸引力大于级别。当时组织上对干部等级晋升的政策是:德才评价最好的双晋(军衔、级别一齐晋);其次的晋衔不晋级;再次的晋级不晋衔。例如,准团级少校,最好的可晋副团级和中校;其次的可晋中校不晋级别;再次的是晋副团级不晋军衔。但是,1965年“减薪定级”时,每个干部套什么国家行政干部级,主要地是根据军队行政级别确定,没有把军衔作为确定新级别的因素。这种政策前后的不连贯性,使上述准团级少校,原本排位第三的定为13级,而排位第二的却只能定14级,位次颠倒了过来。
 
 
 
 
许光达大将和徐立清中将之所以在套改中都定为5级,缘故也在这里。因为他们1952年评级时,都被评为正兵团级。1965年套级标准规定,担任大军区、军兵种司令员、政委的正兵团级干部,一般定为5级。许、徐两个的国家行政干部5级,就是这样确定的。
 
(五)为什么88式军衔不设元帅和大将?
  
88式军衔制度的实行,最早是在1979年10月总政治部召开的全军干部部部长会议上就提了出来。11月会议结束后,总政在向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中,正式以文字形式提出“恢复军衔制”的建议。1981年,总政治部抽调人员组成起草军衔立法文件报审草案的工作班子。在草案的设计阶段,各方面意见大都主张新的军衔等级不宜设置过高,高级军衔层次宜从简。因此,军衔立法文件草案一开始,主流意见就是不设置元帅和大将的方案。
 
  
1988年4月13日,总政治部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军官军衔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根据我军军官队伍的实际和目前处于和平时期的状况,这次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与1955年相比,简化了一些”。所谓简化,指的主要是精简了元帅和大将(另有大尉);简化的理由主要强调了两点,一是“我军军官队伍的实际”,二是“目前处于和平时期”。
  
 
关于我军军官队伍。当时是20世纪80年代,我国国内大规模的战争结束已有30多年,战争年代指挥过战役军团作战、立有卓越功勋的高级将领,不少已经作古,在世的也年事己高,其任务是颐养天年,不在授衔挂帅之列。1988年全军首批授予上将衔的17位高级将领,是当时我军在职人员中或入伍最早、或资历最老、或任职最高者,是最有条件获得最高军衔的现役军官。然而,与1955年第一次授衔时的一千余名在战争中出生入死的将帅队伍相比,他们中间只剩下了其中的10位(其余7位中2位是1964年晋升少将,5位是55式校官),所占比例不足1%。由此可见,我军干部队伍结构与30多年前比较,变化是很大的。军衔等级的设置,不能不充分考虑到干部队伍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因为这是事物发展的内因,是首先应当考虑到的问题。
 
 
关于国际环境。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尽管局部战争一天也没有停止过,但各国军队都有大幅度的压缩,战时授予或战后补授的高衔,如苏联的大元帅、美国的五星上将、南斯拉夫的元帅等,都是当事人谢世后没有再授。我军抗美援朝战争结束后,军队的规模逐步缩减,到88式军衔制实施时,由1951年的627万削减到300万,在部队的编制体制上精简了兵团级机构,军队的层次和人数都减少了。在对战争与和平关系的认识上,改变了以往认为大战不可避免的思维模式,认为“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不可能有大的战争发生,军队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央军委基于对世界形势的上述分析,决定在新的军衔体系中不再设元帅、大将等高衔。
 
 
  
(六)为什么在中国历史上沿用了90年的军士衔被我军废止了?
 
 
军士作为军衔体系中的一个等次,在世界上的多数国家中已设置多年。1904年清朝政府引进军衔制度后,从1909年开始正式设置了军士的军衔称号,区分为上士、中士、下士3级。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都相沿不改。我军实行55式军衔制期间和88式军衔制的前6年,也都设置有上士、中士、下士衔称。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中,在国际上率先取消了军士这一军衔等级,使进入中国整整90年的军士衔称,退出了我国的历史舞台。其原因是什么呢?
 
  
从总体上讲,取消军士军衔与兵役制度有关。1978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与志愿兵役制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98年12月29日新颁发的《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期一律缩短为2年,并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老办法;志愿兵实行分期服役制度,区分为1至6期。各期的服役年限为:第1、2期各3年,第3、4期各4年,第5期5年,第6期9年以上至退休。这是着眼于我国国防和军队长远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充满活力、具有人民军队特色士兵服役制度的重要措施。这一措施的实施,必须有一套与其相适应的士兵衔级制度来配套。而原来义务兵军衔的5个等级(列兵、上等兵、下士、中士、上士),对应两年的服役期,显然过多;原来志愿兵的4个士官军衔级别,又不够使用。这就需要减少义务兵的衔级数量,增加士官的军衔等次。于是,1999年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在义务兵的衔级中,保留了列兵和上等兵两个级别,取消了下士、中士、上士3个级别,整个军士军衔便消失了;士官军衔则扩展为三等6级。
 
 
 
(七)为什么我军保留退役军衔的保障政策16年后才出台?
 
 198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6条规定,“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30条也规定,“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后,其预备役军官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军衔的保留,用什么方式体现?多数国家的做法是,在一定场合和时机,退役军官有权着退役时佩有军衔标志符号的军服。我国1988年法律对退役军官军衔的保留规定,不但没有及时出台保障其落实的政策,反而于1990年出台了一件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文件,使退役人员保留军衔的法律条文,成为一句空话。
 
 
 
当年10月15日,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已离退休和复员转业、免职干部着装、佩带军衔符号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上述干部“节假日或参加重大活动时,不再着军装和佩带军衔符号”。这就从政策上剥夺了退役军官在一定场所着军服佩带军衔符号的政治权利。直到2004年1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才对落实1988年《军官军衔条例》的法律规定,提供了政策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三个办公厅的文件,在“政治待遇”一节中明确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可以按照军队规定着离退休时的军装,佩带军衔、文职符号和勋章、立功奖章。”
 
 
 
何谓“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尚未见有关方面的界定。对退役人员着军服的场所,国际上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前苏联规定,退役军官可着军服的场合是,参观部队军事演习、校阅、体育活动,参加军事学术会议、节日集会和阅兵等。美国的规定是,参加爱国游行、军人婚礼或葬礼、军人舞会、军事纪念仪式、军事集会等。我国国防部50年代的规定是,“参加国家和军队的重大节日、庆典,以及军事活动。”
 
 
(八)为什么我军目前的军衔体系中有的等与等之间互不相“衔”?
 
 所谓军衔,与古代的官衔一样,本意是层层相互衔接的军人(官员)等级。唐朝学者封演说过:“官衔之名,盖兴近代,闻奏之时,先具旧官名品于前,次书拟官于后,使新旧相衔不断,故曰官衔,亦曰头衔。所以名为衔者,如人口衔物,取其连续之意。”军衔制在世界上诞生以来,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从将军到士兵的各个等级之间都是相互衔接的,士兵、军士、士官、军官之间都存在递进关系。著名军事理论家克劳塞维茨,就是在步兵团服役3年后晋升为少尉军官的;美国第24任总统麦金利,也是由粮秣军士晋升为少尉,后来当了总统的。我军实行55式军衔制期间,和88式军衔制前期,士兵、军士、军官之间都规定有晋升关系。士兵具备一定条件,经过训练合格,可以授予军官军衔。1955年、1963年和1988年的《军官服役条例》,在军官补充的条款中,都规定:士兵是军官的来源之一。
 
 
 
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军官文化科学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由士兵直接晋升军官的制度逐渐有了改变。目前我军义务兵的兵衔,志愿兵的士官衔,军官的军衔,三等之间不再构成直接的递进关系,以往“相衔”的格局始告结束。这一格局的变化是近年来出现的。1999年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士兵军衔与士官军衔,是两种不同兵役制度的军衔称号。士兵军衔是义务兵的等级,士官军衔是志愿兵的等级,二者之间不是晋升关系,而是“转改”关系。一等1级士官衔,不是由上等兵晋升而来,而是首先改变兵役属性,由义务兵转改为志愿兵,然后再授予士官军衔称号。《军官服役条例》对军官来自士兵的规定,也作了事实上的修改。2001年5月15日,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联合发出《关于改革从优秀士兵中选拔培养基层干部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起,改革从优秀士兵中直接选拔基层干部的办法,实行保送入院校学习,训练合格后提拔为干部的制度。而且选拔保送范围也作了限制,主要是师以下作战部队,驻新疆、西藏屯垦部队及其他特别艰苦地区的部队。其他各级机关、院校和训练机构、医院和科研院所等单位,一般不在其列。这就在事实上改变了士兵经短期训练直接晋升军官的制度,士兵衔与军官衔递进的途径实际上已不存在。
 
 
 
世界上的士兵,由军衔制度出现前不能晋升军官,到实行军衔制后可以与军官“相衔”,再到官兵等级互不“相衔”,这不是周而复始的循环,走回头路,而是向前向上的发展。世界发达国家也曾有过这样“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过程,不过比我国的进程较早一些而己。可见这是军队衔级制度发展的客观趋势。当然,我们不能用发展变化了的情况,否定在以往的历史条件下官兵等级“相衔”制度的进步意义。
 
 
(九)为什么88式军衔制规定军官不犯错误也可以降低军衔?
 
 在国际上和中国历史上,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55式军衔制期间,军衔降级一直是一种处罚。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第20条规定,“军衔降级可以作为一种惩戒”。1963年修订的《军官服役条例》第22、24条,更加明确地表述为:“军衔降级是对军官的一种惩戒”,“军衔是军官的光荣称号,非因犯罪经法院判决,不得剥夺。”世界上许多国家也都遵循“不犯错误军衔不予降低”的原则。
 
 
 
1988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对上述传统原则提出了挑战。规定军官军衔在不犯错误的情况下也可以因职务的变化而降低。该条例第23条规定,“军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这种随职务编制军衔的变化而降低军衔,不是处罚,不填写《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处分登记(报告)表”。
 
 
在西方实行临时军衔制度的国家,也有因职务下降或消失而降低军衔的制度。但是,他们降低的是“临时军衔”,也称“职务军衔”,同我军88式军衔制的规定有本质上的区别。所谓临时军衔,就是职务的编制军衔,是单纯的职务标识符号,任什么职佩带什么衔,职务变了衔也跟着变。失去了职务或职务编制军衔低于本人的“永久军衔”(又称“个人军衔”)时,则佩带个人军衔符号。美国著名将领马歇尔和巴顿,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凯旋回国后,别的战胜国军队都在论功行赏,加官晋爵,而他俩肩头上的上校符号却变成了少校。因为他们的个人军衔是少校,上校是战时的职务军衔。
 
 
我军实行的军衔制度,属于“个人军衔”性质。军衔不完全是职务的标识,它是在职务编制军衔的范围内,根据每个干部的所任职务、德才水平、历史贡献等综合因素确定的。因而这种类型军衔的升降,一般是以综合因素为条件。而1988年《军衔条例》第23条的规定,则是把职务的变化作为降低军衔的唯一条件,具有职务军衔制度中的某些因素。这实际上是有意无意地,朝个人军衔与职务军衔相结合制度的方向,迈出了萌芽性质的一步。这一步的迈出,很值得军队等级制度研究者的关注。如果能够朝这个方向继续发展下去,我军的衔级制度,将会走向更加科学化的地步。
 
 
(十)为什么在中国的历史上,“军衔”术语只有我军使用?
 
军衔制度传入中国到如今整100年了。产生于西欧的这种军队的等级制度,欧洲各国用“军衔”一词来概括。该词最早于1578年在法语中出现,意思是“军队等级的台阶”。鸦片战争,洋人用大炮轰开中国的大门,中外军队交往增多,中国人开始研究外军的等级制度。但这种等级制度翻译成汉语应该叫什么,我国的几届政府并未完全统一起来。起初,清朝政府出现过几种译法,如“官阶”、“品目”、“品级”、“等级”、“等差”等。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律规范文件中,称其为“官佐士兵阶级”。北洋政府1912年8月,以“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令”的形式,公布其名称为“军官佐士兵等级”。1927年国民党政府成立后,国民政府公布的名称,叫“军官佐及士兵等级”,简称“军阶”、“阶级”。旧中国三届政府都没有采用“军衔”这一术语来概括军人的等级称谓,所以旧中国和目前台湾地区出版的辞书,都没有收“军衔”这个词条。
 
 
 
将“军衔”用作表示军人等级的术语,始于我军,最早是1942年4月24日,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在《军队中暂不规定等级军衔》的一份电报中提出的。电文中关于“军衔”的含义,明确地是指八路军部署评定的将、校、尉、士、兵的等级制度。但该电发出后,并未从此把“军衔”一词作为我军的规范用语固定下来。在以后的9年里,我军的正式文件在提及军队或军人的等级时,有时称军阶,有时称军衔,有时称等级。直到1953年1月9日,中央军委颁发《关于实施军衔制度准备工作的指示》开始,“军衔”一词才在我国的军事术语中,作为规范语言确定下来。
 
 
(十一)为什么我军要设世界上少有的大校军衔称号?
  
军衔制度在世界上产生以来,校级军官军衔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只设有上校和少校两个级别,后来才增加了中校。苏联红军1935年实行军衔制的初期也是这样,校官只设上校、少校两级,中校是1939年9月增设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世界上的校官军衔最多设为三级。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实行军衔制时,首次在人民军中设置了大校军衔称号,使校官的军衔等级发展到四级。目前世界上设大校军衔的国家,除朝鲜和我国以外,还有越南社会义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我军设置大校军衔称号,从现象上看是借鉴了朝鲜的经验,但我军建设的需要则是根本原因。 
 
早在1952年11月26日,总干部部给军委副主席彭德怀转毛主席的报告,就提出将来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时,军衔等级怎么设置的问题。报告说,"实行军衔制度我们尚无经验,主要是根据苏联顾问介绍的经验及所提方案并结合中国情况进行研究。"报告着重指出,"我们曾与顾问卡苏林同志多次交谈,得其帮助很大,但有些特殊问题尚未能取得一致的意见",特报请军委决定。总干部部领导与苏联顾问意见不一致的问题中,首先是少将与上校之间要不要再设一个级别的问题。苏联顾问提出的方案是,将官军衔设上将、准上将、中将、少将四级;校官军衔设上校、中校、少校三级。总干部部认为,"少将与上校之间似有必要增加"准将"一级,因为我军军、师干部共分六级(注:军、师各分正、副、准三级),实行军衔虽然有些等级要作合并,但如果将较弱的军长和副师长都合并为少将一级,在这一级内存在的悬殊很大,则不够合理;如增加准将一级,即可基本上解决问题,但卡苏林未同意"。
 
 1953年1月9日,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实施军衔制度准备工作的指示》,同时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在这个条例草案中,提出我军军衔设六等21级,其中将官设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四级,校官设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四级。否定了苏联顾问的主张,在少将与上校之间设置了大校军衔称号。此方案在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按当时的规定,授予大校军衔者多数是1952年被评为正师级的干部,也有少数抗日时期入伍的准军级和个别副军级干部,还有少部分红军时期入伍的副师级干部。全军首次被授予大校军衔的不足1300人,占准尉以上人数的0.2%,仅为少将人数的1.6倍,可见那时大校的授衔条件是相当严格的。
  
1988年实行新的军衔制度时,要在少将与上校之间设置一个等级,上上下下的意见都比较一致。但是设准将还是设大校,则存在分歧。一开始多数人主张设准将,但是经全军若干个典型调查单位的"试套",仅总部某机关的一个管理处,就可出现9名准将。按若干试套单位的实验数据推算,全军可出现准将大概几千名。这一情况向军委"恢复军衔制领导小组"汇报后,小组决定在条例草案中放弃设准将的方案,改设大校。但是在再次征求意见当中,有的单位还是建议设准将。为此,总政干部部领导同志,在一次全军干部工作会议上作了进一步的说明。他指出:准将在美国算将,英国则不算将,在我国"准将不管是不是将,但毕竟挂个"将"字,给人的感觉总是个将,这样将官数量显得多了一点。因此,军委决定设大校不设准将,正师职大多数授大校。"
  
设准将还是设大校的认识在军内统一后,需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的重点是,为什么要设大校?因为委员们都知道,世界上多数国家没有大校。1988年4月13日,总政治部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对为什么要设大校军衔,是这样表述的:"校官分为四级,主要是考虑我军正师职军官数量较多,如大部分授予少将军衔,将官总数显得太多,大部分授予上校军衔,又显得低了些,因此设置了大校军衔。这样既可以控制将官数量,又可以使师级职务军官的军衔与团级职务军官的军衔有所区别。"
 
 
(十二)为什么大尉军衔在我军开始设后来不设了?
 
大尉军衔是个古老的称号,俄国人从1647年起,就把大尉作为一级军衔称号授予新制团的连长。目前世界上仍有一些国家设置大尉军衔,如东欧一些国家、越南、朝鲜、尼加拉瓜、阿富汗等国。我军50年代首次实行军衔制期间,也设有大尉称号,是尉级军官中的最高级别。但是,1988年的新军衔等级体系中不再设置大尉,上尉成了尉官中的最高级别。同是人民解放军的尉官,为什么有时设三个级别,有时设四个级别,大尉军衔设与不设的原因在哪里?
 
 
1955年实行军衔制时,我军部队的编制序列仍然保持着战争年代的体制,即在战略区之下,设有兵团、军、师、团、营、连、排、班共八个等级的作战序列单位;干部的级别除了军委正副主席和大军区外,下面的兵团、军、师、团各分正、副、准3级,营、连、排各分正、副2级,合计20个级别。军官军衔等级如果设置少了,会加大原有级别合并的困难。当时的指导思想是,团级以上干部评校级以上军衔,营、连、排干部评尉级军衔。营、连、排一共有正、副6个级别,上尉是世界上公认的连长的编制军衔,不设大尉营级干部就无衔可评。因此,专门为正、副营级干部设置了大尉军衔称号。
 
 
1988年第二次实行军衔制时,我军的部队编制取消了兵团级单位,干部的级别也压缩到15级,因此军衔的等级可以相应减少。减少哪个级别合适呢?领导机关慎重考虑,决定"减两头、保中间",即减少将官和尉官的层次,保留校官的4个级别。我军营以下单位的编制与1955年相比并无多大变化,为什么要减掉过去与营级干部相对应的大尉军衔呢?这要从当时与干部队伍建设有关的形势说起。
 
80年代我军干部队伍建设,面临着这样几个情况:
 
一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提出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四化"方针。军队干部队伍经过培训、调整和精减,年龄和知识结构逐步趋于合理,需要相对稳定。而基层干部队伍的稳定,是整个干部队伍稳定的基础。在基层干部队伍中,营级干部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因而营级干部的稳定,又成为基层干部稳定的关键环节。
 
 
二是我军从1985年起,为适应现代作战的需要,增强合成作战能力,逐步将陆军军改编为诸兵种合成的集团军。集团军的体制,决定了旅营建制的结构必然逐渐增多。旅营建制实行后,营级干部单独遂行作战或其他任务的机会,较团营建制时大为增多。这意味着营级干部的责任较前有所加重。
 
 
三是我军1979年部署评定干部职务等级后,强调职务等级必需是"逐级晋升"。1987年三总部又发文规定,职务等级的晋升必须是"任现职务等级三年以上"。198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级主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这样一来,旅营建制的单位,由于中间没有团级机构,营级干部的晋升就受到了一定限制,需要在待遇上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针对以上情况,领导机关认为,解决营级干部稳定和待遇问题的根本措施是,提高他们的军衔地位,由过去的尉官提高为校官。军衔体系中不设大尉,除了少数资历较浅的副营职干部需要在上尉的衔位上过渡一段时间外,其余大多数营职干部则可进入校官行列。这对于激励他们的进取精神,稳定其服役思想,增强其事业心和责任感,都可起到积极的作用。
 
 
(十三)为什么我军88式军衔没有服役期限?
 
 1988年实行新的军衔制后,社会上常常有人向某些军官提出这样的问题:"你这一级军衔能干到多大年岁?"我们的军官都无言以对。因为我军现行的各级军衔,在法律上都没有服役年龄限制的规定。
 
  人们之所以提出上述问题,并不奇怪,因为世界上除了退役军衔外,各国对现役军衔和预备役军衔,都有严格的年龄规定。他们服兵役的期限受军衔高低的制约,军衔等级越高,规定的服役年龄越大,服役期限越长。服役年龄的阶梯与军衔等级的阶梯密切对应,军衔等级制约服役期限,因而军衔具有调整服役关系的法律功能。我国195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对军官服兵役义务的年龄,也是以军衔为标准规定的。例如,陆军现役军官的最高服役年龄规定为:少尉、中尉30岁,上尉、大尉35岁,少校40岁,中校45岁,上校、大校50岁,少将55岁,中将60岁,上将以上按具体情况决定。然而,我军1988年实行军衔制度时,对军衔的最高服役年龄,立法文件未予规范。这就是说,我国的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军衔调整服役关系的功能。那么,我国为什么不给军衔规定服役年龄呢?
 
这个问题未见有关权威部门的说明,也未见有关学术部门或学者的论证。这里不揣冒昧,谈点个人的浅见。笔者认为,我军之所以不按军衔规范干部的服役期限,根本问题在于军衔在我军的等级制度中不占主导地位。在国外,军衔是军队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等级制度,军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是以军衔为标准进行规范的。我们从《美国法典·军事法卷》的数千条法律文书中可以看出,美国军队的人事制度,无论是对军官还是士兵,都是以军衔为核心实施管理的。其他国家也大都如此。而我军则存在着两套等级体系,一套是"职务等级",一套是军衔等级。而且,居于主要地位、起主导作用的是"职务等级",军衔则处于附庸地位。调整军人的指挥关系、利益关系、服役关系的机制,是"职务等级"而不是军衔。这一特点,不仅在规范军官的服役期限方面,而且在我军的其他各种规章制度中,也表现得很普遍和突出。对此将另设题目去谈,下面谈谈"职务等级"对我军干部服役期限的规范是怎么形成的,形成以后又是什么原因没有让位于军衔的?
 
 1965年我军取消军衔制度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随之不宣而废,干部的服役年龄便无法可依了。1978年8月,经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名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因为当时没有军衔,条例对我军干部的服役期限,只能用职务去规范。规定军职以下各级主官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为:排长27岁,连长30岁、政指32岁,营长、政教34岁,团长、政委39岁,师长、政委45岁,军长、政委55岁。团职以下干部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为:排职35岁,连职40岁,营职45岁,团职50岁;师职以上干部按具体情况决定。这个规定一直延用到1989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生效时才废止。
 
 
我军1988年实行的军衔制度,是1979年秋末冬初全军干部工作会上正式提出,80年代初经中央军委同意,组织工作班子着手调查研究,拟制立法文件草案的。在这样漫长的准备工作过程中,我军干部的服役年龄,一直执行着按职务规定的标准。也许是人们已经习以为常的原因,在草拟新的军官服役条例时,干部服役期限仍然沿用了原《干部服役条例》按职务规定年龄的办法。1988年9月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有一个重要现象,即条例全文7章42条,只有两处提到"军衔"一词,绝大部份条款中没有涉及军衔问题。似乎军衔问题只是在《军衔条例》中去写,《服役条例》中则一般不去涉及。而军官的服役期限,按分工应是在《军官服役条例》中规范的问题。因此,《军官服役条例》按职务而不按军衔规定军官的服役期限,人们觉得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在《条例》草案修改20多稿、征求4万多人的意见中,没有人对此提出过异议,于是就这样确定下来了。
  
现在回过头去重新审视这个问题,到底用"职务等级"规范服役年龄,与用军衔等级规范服役年龄之间,各有什么利弊?或者用职务与军衔共同规范服役期限,是不是能够更加严格地控制军官队伍的年龄结构?笔者不便妄加评论,宜由职能部门和科研机关,对我军十几年的实践加以总结,并参考世界各国几百年来的成功经验,作出科学的结论。
 
 
(十四)为什么我军要设军衔与职务两套等级体系?
 
 1988年实施新的军衔制度后,我军士兵的等级一律以军衔为标准进行规范;而在干部队伍中却存在着军衔与"职务等级"两套等级体系(文职干部和专业技术军官也有与军衔和职务等级相对应的级别)。我军原来已经有了一套按职务规范的等级制度,为什么还要再实行另一套军衔制度;既然实行了军衔制度,为什么又不废止原来旧的职务等级制度,而使新旧两套等级体系并存?对此,笔者未见有关方面预先的规划,似乎是在实施中出现的情况。下面分三点阐述:
  
 
一是建立"职务等级"的原因。我军在全军建立统一的等级制度,始于1952年,设有军委主席到战士共24个军队行政级别。1955年第一次评定军衔后,行政级别仍然保留,主要作为干部的薪金标准,薪金以外的全部待遇则以军衔为标准,如政治荣誉,公勤、车辆、房舍、营具配备,火车席别,旅差标准,医疗保健等。1965年取消军衔和军队行政级别,以行政级别为基础改套为"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这种级别没有规定晋升制度,所以长期得不到正常晋升,干部个人的等级与其所任职务的等级,距离越拉越大。据1975年统计,全军军长政委的级别,没有一名与正军职相对应的行政7级,8级的只占3.3%,9级占20.9%,10级占34.1%,11至14级占近42%。团长政委中,有99.7%的人的行政级别低于职务,其中低3-9级的占75%。出现了22级的副军长、副师长、团长,23级的副团长、营长。这种职级悬殊的不正常现象,是长期冻结干部级别导致的后果,不是调整一级两级干部级别就能够解决问题的。因此,人们都在考虑从职务方面找出路。1978年在草拟《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时,不少人提出应评定机关干部、教员等职务等级不明确人员的"职务等级"。这一意见,很快就顺理成章地被写入了服役条例。1979年7月,总政治部发出《关于评定行政职务等级工作的通知》。起初评定的是"机关干部职务等级",不久便扩展为全体干部的"职务等级",形成为全军统一的职务等级体系。设军委主席至副排职,共17个级别。在1980年4月的工资改革中,实行了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职务与级别工资分别占30%和70%。此时,除了原来级别较高但职务发展较慢的少数同志外,大多数干部的工资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受到绝大数人的欢迎。
 
  
二是实行军衔制度的初衷。1979年11月,全军干部工作会议后,总政治部在给中央军委的报告中,提出"恢复军衔制"的建议。1980年3月12日,邓小平在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上说:"50年代搞了个军官服役条例(笔者注:其中将近一半的篇幅为军衔立法条款),一直没有行通,后来放下了。其实那个条例基本上是个好设想、好办法。如果那个东西执行了,就不会有现在的困难。这次会议后,就要着手研究这个问题。"不久他又说:"军队究竟搞不搞军衔制,也是组织路线问题,有相当多的同志主张恢复军衔制。"关于军衔的作用,邓小平1951年在西南军区干部工作会议上曾说过:"一个很老的不能做什么工作的团长,是个上校阶级,他可以拿上校薪水,不做事,他也会没有意见,这样比占着茅坑不拉屎好。"他那时对军衔的功能,就讲得如此既在理又明确,实在难能可贵。88式军衔评定中间,总政治部在《宣传教育提纲》中,也明确指出:军衔"对于确定军官的职责、地位、荣誉和待遇,对于完善军官服役制度、组织管理制度,都有着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我们起初还是准备赋予军衔以较大功能的。
 
  
三是军衔暂时不与工资挂钩。88式军衔制实施前夕,三总部的有关业务部门开会,研究军衔制实行之后,干部的待遇应以什么为基本标准。一种意见力主以军衔为标准,另一种意见则坚持仍以职务等级为标准。讨论过程当中,坚持以军衔为标准者,向笔者索要本人198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发表的学术论文--《试论衔级在军队干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寻求理论的支持。决策者最后确定采取军衔与工资"暂不挂钩"的方案。总政治部1987年7月发的一份文件中是这样说明的:"军委经过再三研究,确定这次授衔暂时不与工资挂钩,这是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和影响;考虑到服从整个国家工资制度改革的进程;考虑到一开始实行军衔制度,有些矛盾还不清楚,待实践一段之后,研究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再与工资挂钩,这样分步走会更加稳妥一些。"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我军两套等级制度的并存,并不是事前有计划有目的的安排,而是事后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中,采取的一种"暂时"处置措施。是一个准备通过"分步走"的办法加以解决,而至今尚未解决的"悬案"问题。当然,现在已经过去十几年了,下一步还走不走,怎么样走,什么时候走?都不是笔者能够回答了的问题。
 
 
(十五)为什么我军88式军衔制要单独立法?
 
  我军1955年军官军衔的立法条款,是写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之中的。《条例》的第二章"军衔和肩章符号",共写18条60余款,篇幅约为条例全文的44%,占了几乎一半。之所以占这么大篇幅,因为这一章是原来的另外一部条例合并进来的。原先军衔准备单独立法,总干部部已拟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后来并入《军官服役条例》。两部条例合并的意见,大概是来自苏联顾问,因为苏军的军衔立法条款是写在《军官服役条例》中的。苏军的军官服役条例对我们是保密的,苏联顾问始终没有向我们提供他们的条例文本,只是口头向总干提供指导性意见。1969年珍宝岛冲突期间,我军缴获了苏军的一包法规文件,其中有1955年俄文版本的《苏军军官服役条例》原文。经过对照发现,我军1955年的《军官服役条例》与苏军的条例基本上是一个模式。此时我们才醒悟到,苏联顾问当年的意见,原来是把他们自己条例的模式套给了我们。
 
  
80年代初,恢复军衔制的工作提上日程后,总政治部牵头成立了"三个条例"起草办公室。三个条例开始是指: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条例、预备役军官条例。军衔制度的立法,仍按1955年条例的模式,写在军官服役条例之中。这种模式,在前十几部修改稿中都没有变。到1986年8月,军委北戴河会议确定,军衔问题从军官服役条例中抽出来单独立法,另外设置一部《军官军衔条例》。为什么要这样改变呢?事情的来龙去脉,笔者了解的过程大致是这样:
 
  
我军干部制度改革的"三个条例",从80年代初开始草拟,到1986年上半年,经过五六年的努力,反反复复,进展缓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问题互相牵扯,只要在一件事情上遇到障碍,就影响整个工作的进程。笔者经过研究认为,法规体系设计不合理,是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之一。因此于1986年7月12日,在《军事科学要闻》上发表文章指出:我军不宜把军官服役条例"既当作干部制度的总法规,又在某些方面兼代具体法规的职能",因为"一个法规涉及的细节越多,规定的问题越具体,不稳定的因素也就越多"。因此建议,将某些专门问题从军官服役条例中分出来单独立法。这个意见受到总部主管部门领导同志的注意,他把笔者召去当面指示,把上述理论论述改为具体意见提出。于是,笔者7月26日在《军报内参》上发表"建议另设军衔章程,早日颁行军官服役条例"一文。同时应领导机关之约,查考了外军单项军衔法规的设置情况,整理成几千字的书面材料,提供给领导同志参阅。8月中旬,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在北戴河军委常务会议上,汇报了军衔单另立法的建议。会议经过讨论,作出采纳这一建议的决定。
  
 
1988年5月20日,总政干部部领导同志在"全军贯彻实施干部"三个条例"工作会议"上谈到军衔制的有关内容为什么要从军官服役条例中抽出来,另设一部《军官军衔条例》时说:"1986年8月15日,军委常务会议研究,考虑到军官服役条例中有些条款还要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需要有一个过程。而实行军衔制度问题军委确定了就可以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为能尽快实行新的军衔制,确定分别起草《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军官军衔条例》。"
  
 
事后的实践证明,中央军委采纳业务部门意见,将军衔制单另立法,还是收到了预期效果的。一是使军官军衔法律文件,早于军官服役条例半年实施。假如军衔问题仍然写在服役条例之中,那么我军新的军衔制度,不是1988年而是1989年才能实行。因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的实施时间,是1989年1月1日。二是使军官军衔制度保持了相对稳定。到目前为止,《军官服役条例》已修订过两次,而《军官军衔条例》只修订过一次,保持了军衔立法文件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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