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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

一九五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的指示 为了正确贯彻即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充分做好实行警衔制度的各项准

 一九五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的指示

     为了正确贯彻即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充分做好实行警衔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准确地进行警衔的评定工作,特就实行警衔制度工作中的几个问题,作如下指示:

      【一】实行警衔制度的意义与目的:

       实行惊险制度,是人民警察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国家授予民警人员警衔是为了确定民警人员在人民警察中的地位,也是给予民警人员的一种荣誉。警衔制度的正确实施,将提高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发挥他们的工作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组织性、纪律性,鼓励人民警察人员努力上进,从而促进人民警察队伍的政治、业务水平的普遍提高,增强人民警察队伍的战斗力。

      【二】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

      一、此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如下:

      1.中央公安部民警局、治安局、消防局及交通局的民警治安人员;

      2.中央直辖市、省、自治区、省辖市民警管理处、治安、户籍、外事、交通、消防、刑事处【科】和民警队的人员;

      3.各级人民法院的人民司法警察人员;

      4.专、县【市】、城市分局【包括正付分局长】的治安、户籍科【股】、派出所和民警队的人员;

      5.铁路公安机关的治安科【股】、派出所和民警队的人员;

      6.水上公安机关的治安科【股】、派出所和民警队的人员;

      7.矿山、森林公安局的治安科【股】、派出所和民警队的人员;

      8.警卫机关、厂矿企业、森林、基本建设工地等民警队的人员;

      9.列级厂矿企业的消防人员和一般厂矿企业在十五人以上的消防队的人员评定、授予警衔,一般厂矿企业不足十五人的消防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评定、授予警衔时,需报公安部比准;

      10.民警学校的工作人员;

      11.在各种学校学习,毕业后仍回民警治安部门工作的人员【由原单位评定授予警衔】。

     二、此次不评定、授予警衔和暂不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如下:

      1.各级公安机关的首长和兼任民警治安部门职务的人员;

      2.治安部门内专管人民防空工作的人员和专管农业合作化保卫工作的人员;

      3.各级公安学校负责民警训练教育工作的人员;

      4.住招待所未分配工作的民警治安部门的工作人员;

      5.已列入非编制的修养人员;

      6.民警学校在学习期间的新招收的学员;

      7.雇佣的人员;

      8.整编下来需要调出民警治安部门的人员;

      9.在肃反运动中已经作结论的反革命分子与其他坏分子和尚未作出结论的重点斗争对象。

      【三】警衔鉴定的内容和要求:

     一、警衔鉴定应以、德才为主,特别是最近两年来的表现。

     二、鉴定内容要求全面、深刻、中肯、明确,能够说明每一名民警人员德、才的基本情况,避免简单草率、内容空洞、不符合实际等偏向。

     德、才两项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德[政治品质]:

    [1]阶级立场:对党和人民是否忠诚老实,对敌人的监狱、法庭上,在战场及各种困难环境里,在各种运动中以及平时的表现如何?

    [2]组织纪律观念:个人能否无条件的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遵守法律、纪律、执行命令、指示决议如何?对集体领导的原则遵守如何?

    [3]政治开展程度:学习态度、上进心如何?接受新鲜事物如何?批评与自我批评精神怎样?

    [4]群众观点:联系群众、关心群众怎样?有无官僚主义的表现?

   2.才[业务能力]:

     [1]业务素养:担任现任职务是否称职?政策水平怎样?业务学识与工作经验怎样?工作中专研精神与创造性怎样?发展前途怎样?

     [2]组织领导:计划工作、组织工作与总结工作的能力如何?

     对不同类型的人员除上述德、才内容一般要求外,尚应有不同的重点要求如:对领导干部应强调其政策水平、原则性、领导能力、领导作风、接受新鲜事物等;对一般人员应强调服从命令、遵守纪律、工作积极、完成任务等。

    【四】评定警衔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授予民警人员警衔的条件是{根据人民警察人员的现任职务、政治品质、业务能力和对革命事业的贡献授予警衔。}此次评定警衔应参照民警人员的现有级别,并进行鉴定,全面衡量,求得合理地确定民警人员的警衔等级。为便于各级统一掌握,可大体依照以下标准评定:

     一、五级以上可评为上将

     二、六级、七级多数可评为中将

     三、八级、九级多数可评为少将

     四、十级、十一级多数可评为大校

     五、十二级、十三级多数可评为上校

     六、十四级多数可评为中校

     七、十五级、十六级多数可评为少校

     八、十七级、十八级多数可评为大尉

     九、十九级多数可评为上尉

     十、二十级多数可评为中尉

     十一、二十一级多数可评为少尉

     十二、二十二级多数可评为准尉、上士

     十三、二十三级多数可评为中士

     十四、二十四级多数可评为下士

     十五、二十五级多数可评为一等民警

     十六、二十六级多数可评为二等民警

     按照上述规定评定之警衔,有的是将干部的两级合并为警衔的一级,故同级警衔中干部水平不齐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为了鼓励赶不上进,在评定、授予警衔后,对同级警衔中水平不同的干部的晋级年限,应使当地加以区别。 

     有的干部{如正付派出所长、正付股长、武装和经济民警的分队长等}因提职为未提级,故存在着职、级悬殊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除在评衔前注意调整他们的级别和增加准尉一级{只适于职、级悬殊的干部,不适于民警,今后民警晋级亦一律不晋升准尉,这一级别将来要逐渐取消,故在惊险条例中亦未规定准尉一级}外,并在评衔时可适当评高一级。如二十二级的,可评为少尉;二十三级的,可评为准尉。

    城市民警在过去评级时,因照顾他们的生活,级别一般评的较高,故在评衔时,可适当评低一级。如二十一级和二十二级可评为上士,但薪金仍按原级别待遇发给。在民警中不准有警官,凡民警中这次被评为民警少尉警官以上的人员,一律代调整职务后,再行授予警衔。

    经济和铁路系统的民警人员,没有级别,此次评衔,应以现任职务、德、才,同时比照各该部门的其他人员和公安机关的干、警情况进行评定。

    【五】评定警衔工作的方法:

     惊险鉴定和评定警衔工作应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公安机关首长亲自动手,结合民主方法进行。

     一、各级民警治安人员的警衔鉴定,由直属首长写出初稿并提出警衔等级意见{如中队民警由中队级干部,派出所民警由派出所所长},在一定的会议上充分发扬民主进行讨论,并征求被鉴定人的意见{若本人提出正确意见,应作必要修正;如因本人认识不足而有不同意见者,应进行说服教育,如经教育仍坚持个人意见者,即将其意见附在{呈请授予警衔报告书{表}】上,一并上报},然后经鉴定首长的同级党组研究通过,警官抄录于{呈请授予警衔报告书}上,警士、普通民警抄录于{呈请授予警衔报告表}上,呈报评定机关,经鉴定机关评定后,将呈请授予警衔材料呈报上级批准机关。

     二、评定民警人员警衔的时候,必须采取反复研究、纵横比较、全面衡量、同级人员统一战队的方法进行。对重大政治、历史问题和少数按警衔评定标准提高或低评定的材料尤应反复研究,以求所评定的警衔公允、平衡、符合实际情况。

     【六】因全国民警人员的数量很大,为便于切实掌握民警人员的情况,并及时将授衔工作办理完毕,对评定和批准警衔权限规定如下:

      一、普通民警的警衔由中队、派出所评定,报县公安局或相当于县公安局以上的机关审查批准。

      二、警士的警衔由县公安局或相当于县公安局以上的机关评定,由省、自治区公安厅授权专属公安处或相当专属公安处以上的机关以省、自治区公安厅名义批准,将名单报省、自治区公安厅备案。中央直辖市警士的警衔,由分局评定,市局批准。

      三、民警尉官的警衔由专属公安处或相当于专属公安处以上的机关评定后,由公安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公安部名义批准,将名单报公安部备案。

      四、民警校官的警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评定后,将呈请授予警衔的详细材料呈报公安部批准。

      五、民警将官的警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公安机关首长提出意见,然后将详细材料报公安部审查后,呈报国务院批准。

      【七】评定、授予警衔的步骤和时间:

      评定和授予警衔分三批进行。第一批于十月一日以前,将公安部、直辖市、省、自治区、省和自治区直辖市、铁路和水上系统民警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完毕。有的省,直辖市太多,可酌情将一部分市放到第二批内去。第二批于十二月底以前,将专、县治安科、股、派出所和武装民警队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完毕。有的县治安股,可以放到第三批内去。第三批于明年三月底以前,将经济民警和厂矿企业消防队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完毕。

     每批中民警校官的材料{呈请授予警衔报告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分别于八月十五日、十一月十五日、明年二月十五日以前报公安部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每批评定、授衔工作时间上的具体安排,在不推迟总的时间规定条件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规定。

     【八】为了把警衔评好和授予以后确实达到预期的正规化的目的,在评衔以前必须作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一、完成内部肃反工作。为了保证内部的纯洁和不被混入人民警察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窃取荣誉,因此在评定、授予警衔之前,各地均应以根据第一次全国武装民警工作会议的决定,分批按期的完成人民警察内部的肃反工作。

      二、整顿民警治安人员的思想作风。为了使人民警察能够经常保持和群众的密切联系,勤勤恳恳的为人民服务,更好的发挥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作用。在评衔之前,必须针对目前在一部分民警人员中存在的骄傲自满、个人主义、特权思想以及违法乱纪、脱离群众的旧警察作风,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一些批评和斗争。各级领导机关要善于抓住这一环节,通过一些典型事例,教育民警人员树立老老实实做人民勤务员的思想作风。这样可以使民警人员带上警衔后更加密切联系群众,接收群众监督,依靠广大群众的支持作好一切工作。

      三、进行整编工作。为了使民警队伍更加精干。整齐、严肃,在评衔之前必须对民警队伍进行一次整编工作。对于民警中的老弱和其他不适合担任民警工作的人员,可采取转业、退休、退职等办法,加以处理。但是在进行这一工作时,必须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决不能因为实行正规化而对民警人员做盲目的过多洗刷。同时,对于那些确实不适合担任民警工作的人,要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并在处理以前要与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很好的研究,一定做到妥善安置,决不可以采取推出了事不负责任的作法。此外,还要加强对民警人员的军事训练{主要是制式教练}和警风纪的教育。

      四、进行充分的教育工作。作好宣传教育工作时评好和带好警衔的重要步骤之一,因此必须教育全体民警人员认识实行警衔制度的重大意义,以正确的态度对待这一工作。宣传教育工作还应根据评衔、授衔过程中各工作阶段的不同特点和不同的思想情况,反复的进行,贯彻始终。

      宣传教育的内容主要是:1.组织民警人员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参照{关于实行警衔制度工作的指示}、{实行警衔制度的宣传要点}及其他有关文件,结合民警人员的思想情况进行教育。

      宣传教育工作的方法要多样化,可采取由负责同志作报告、个人阅读文件、组织讨论和座谈会等方法进行。还可利用黑板报、墙报、公安部门的内部刊物、当地报纸等宣传工具进行宣传教育。

      鉴于实行警衔制度,是人民警察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又是一项新的完全陌生的工作,警衔制度能否正确实施,关键在于领导,因此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接此指示后,领导同志必须亲自主持召开专门会议,根据指示精神,研究制定出实行警衔制度的具体实施计划,此项计划并报告党委和上级公安机关。在实行警衔制度的全面工作过程中,还必须经常主动地向党委和上级公安机关汇报情况,以取得党委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支持,以保证警衔制度的正确贯彻实施。此指示下达后,各级公安机关均应以政治部门为主,吸收民警、治安部门的干部参加,组织警卫办公室,负责掌管实行警衔制度中的各项具体工作。警衔办公室下可设:秘书组,负责办理实行警衔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秘书行政工作;评审组,根据规定的权限负责办理警衔的评定和审批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警卫办公室组成以后,每半月向中央公安部作一次工作简报。此次评定、授予警衔范围全部人员的授衔工作完毕后,警衔办公室的工作即可结束。关于警衔制度的经常管理工作,可移交各级公安机关政治部门办理。

             附:人民警察职务警衔表二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五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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