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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内容

枪支安全操作四原则和实战训练

自轻武器射击、战术训练形成规范的课程体系伊始,武器操作安全守则就作为所有课程的必修而且往往是第一课程。实用射击培训课程的鼻祖杰夫.库珀根据多年实战和教学的经验总结


自轻武器射击、战术训练形成规范的课程体系伊始,武器操作安全守则就作为所有课程的必修而且往往是第一课程。实用射击培训课程的鼻祖杰夫.库珀根据多年实战和教学的经验总结了四条武器操作的基本安全守则。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规范,这四条守则被全球的从业者遵循、传播、延伸,成为轻武器训练的圭臬。这四条安全守则是:


1.  将所有武器视为已上膛;

2.  不要将武器指向不想射击的目标;

3.  不准备射击时将手指放在扳机护圈以外;

4.  决定射击前留意目标前后的环境。


根据这四条基本的枪支安全操作守则,又延伸出了更为具体的各类安全规范、纪律,但最为基础、最为根本的安全守则永远是上述的这四条。


将所有武器视为已上膛;


将所有武器视为已上膛是一切安全操作的基础,也是一名涉及武器使用的从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态度,是从思想上对武器安全规范的重视。实战化的训练有一条基本的规律——训练中怎么表现,实战中就会怎样表现。这里可以分享一个案例——有一名警察习练马伽术(一种以色列个人防卫体系),其中一个技术是解除掉正面持枪威胁。这名警察十分刻苦,和搭档练习了数以万次的这个技术,为了每次做技术的时间,他都很快地完成技术然后把枪交给他的同伴,之后立即再重复进行练习。有天,这名警察当班,巡逻到一个仓库时,真的被一名持枪的歹徒持枪威胁。此后,发生了令人难以理解的一幕——这名警察迅速将对方的枪缴下,又还给了对方,被对方开枪打死。在看到了现场的监控录像,所有的调查人员都难以理解这名警察的所作所为。

实际上,这名警察只是做了他平时训练练习的技术——将枪缴下,又还给对方。正是因为错误的训练模式导致了错误的处置行为才使这名警察丢掉自己的性命。有一个著名的行为心理学名词——隧道效应,指人在应激情况下,注意力高度集中于某一事物而对其他事物丧失感知能力,同时思维模式固化。在隧道效应的影响下,人类只能表现出其最本能最习惯的行为和思维。往往民警用枪就处于这样一种环境,所以在将所有武器视为已上膛,哪怕是训练用的蓝枪,也要将他视为是一把真正可以击发的、已经上膛的武器来对待,这有助于培养安全用枪的生活习惯,直至形成安全用枪的本能,这种本能在你真正用枪的时候会保护你和你同伴的安全。笔者曾多次见到许多所谓IPSC、IDPA或其他体育比赛组织认证的枪手或安全官拿着蓝枪指来指去,当你问他的时候,他会无所谓地说:“有什么关系呢?这是假枪。”那么我只能祝他好运。

另一方面,之所以讲武器安全操作是一种生活态度,其实通过观察一个人的日常习惯就可以知道他是否是一名训练有素的武器操作员。上文讲到武器安全操作最终是要形成一种本能,而这种安全本能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笔者还曾见过一名实战教官,姑且称他为实战教官吧,其基本没有接受过武器操作训练,为了出国参加国际性的枪械教官研讨会,提前一两个月强化武器训练,然而依然在研讨会第一天就犯了严重的安全操作错误,被亮了红牌。一名习惯良好的武器操作员,你会发现安全习惯渗透到了他生活的每个细节,使用电钻、电动游戏厅玩射击类游戏、使用热熔胶枪……你会发现他都会食指拿出扳机护圈以,不会乱指,这意味着安全的操作已经形成了一种融入血液的本能。后面三条安全操作守则都依附着第一条而存在,一切的基础就是将所有武器视为已上膛。


不要将武器指向不想射击的目标


这条守则也被成为“激光守则”,假想你的枪口可以发射一束可以切断任何物体的激光,那么你绝对不会将你的枪口指向你不想射击的地方。将所有武器视为已上膛是所有安全操作的基础,激光守则是避免武器武器误伤的两个基本因素之一,另一个是一会儿要讲到的“食指守则”。有些人喜欢用枪来开玩笑,拿着枪指着自己的朋友、同事、亲人比划,自打枪支被人类发明以来,因为这个“游戏”而死掉的人估计得用几十万。

不把武器指向不想射击的目标也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要求。关于用枪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来理解——狭义上来说用枪是指将枪指向射击目标并扣动扳机进行射击的行为;广义上来讲,将枪拿出枪套或举起(主要指长枪)就算使用枪支。依照我国对于武器使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用枪仅是狭义的用枪,而从执法实务角度去思考,将枪拿出枪套、或举起武器可能已经能够达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人行为的作用。但是不管从狭义还是广义上来说,未构成使用枪支条件的情况下,是不得将武器指向嫌疑人的。


不准备射击时将手指放在扳机护圈以外


“食指守则”和“激光守则”是避免武器操作误伤的双重保险。人在紧张状态突然受到惊吓,如果手处于半握拳状态会突然将拳头握紧,这是“Fight or Flight”的应激反应。曾经有一名警员在公共洗手间搜索嫌犯,在右手持枪,左手打开洗手间隔间的时候,突然旁边隔间的门发出关门的响声(后来证实是风吹动了隔间的门),由于受到了惊吓,这名警员下意识握紧了两只手,而他的手指是搭在扳机上的,于是成功地打中了自己开门的左手。在这个案例中,这名警员同时犯了“食指守则”和“激光守则”。这也是在极近距离持枪对抗中,非持枪手要么在攻击或防御后迅速收回,要么和枪支保持尽可能大的高度差的原因。

不过总有一些人喜欢对武器安全操作基本守则指手画脚,有一些所谓的“大师”,在去泰国、菲律宾的靶场打过几次枪,就自认为是大师级人物,对枪支安全操作大放厥词,甚至将电影里的台词——“我的手指就是我的保险”当做特种部队的训练守则,无视将手指放在扳机护圈以外这项安全守则。也有一些实战教官受其影响,在培训或交流的时候自信地伸出食指告诉众人这就是他的保险,我想说的是,但愿我不会和这个地区的教官一起训练或执行任务。他们认为把手指放在扳机弧圈以外在接敌一瞬间会导致反应速度变慢,还有人因此提出了食指放在护圈内但是指甲顶住护圈内侧前端的“特种部队”做法。这些做法忽略了人体本能,高估了自己或培训对象在应激情况下的身体控制能力,可以说这是“电影战术”。

另一方面,在不准备射击时将手指放在扳机护圈以外并不一定安全,同时还要遵循“激光法则”,因为枪支故障在日常执法和训练中是那么的常见。相信我,总用一天你的枪一定会出现故障,“墨菲法则”几十年前就预测过了。国内的枪支状况更令人担忧,尤其是还有大批警员配备老式的64式手枪,笔者曾去某地警校送教,恰巧其组织射击训练,使用的警校的老64,平日疏于保养的64最可怕的问题在训练时不是打不响,而是乱响,训练过程中一支64出现了故障,在场的当地特警支队副支队长主动请缨,上前排除故障,这名支队长手指全程放在弧圈外,但是在拉动卡住的套筒并复位的时候枪还是响了,击中了其左手,导致拇指肌腱损伤、拇指指骨骨折这样不可修复的伤害。还有一个国外的案例,靶场上正在组织射击训练,一名学员使用Glock手枪,全程也是手指放在扳机护圈以外,但是在拉动套筒松手后,枪也响了,当时这名学员就被DQ了。后来在观看回放录像时才发现他完全遵循了枪支安全操作守则,是枪而不是人出现了问题。笔者自己也经历过这样的走火,在测试某新型警用冲锋枪时,由于出现了供弹故障,笔者同事卸下弹匣,向后拉动拉机柄,抓壳钩并没有把膛内余弹拉出来,笔者同事松手释放枪机,试图让抓壳钩再次抓住弹底缘从而进行排除,但是意想不到的是枪响了,在这个过程中笔者可以清晰地看到同事的手指没有伸进扳机护圈,所幸枪口指向的是地线前方的地面,走火的弹打出了明显的弹痕。

人是不可靠的,所以我们把手指放在扳机护圈以外,枪是不可靠的,所以我们永远不把枪指向不想射击的目标,两个守则相结合才能保证武器操作的安全。


决定射击前留意目标前后的环境


这条守则既适用于靶场训练,更符合警察实战射击的需求。警察要对打出去的每一发子弹负责,尤其在使用95-1等突击步枪的情况下,即使你能精准地击中目标,并且在对方失去反抗能力以后立即停止使用致命武力,5.8mm的步枪弹依然可能已经穿过了3堵墙,打死了四名无辜群众。靶场训练也一样,从靶场设计建设之初就应考虑安全问题,挡弹墙高度够不够,有没有必要设置靶档,挡弹墙后面是什么环境,这些设计细节其实都是安全守则的体现。

当你把真的举起枪、手指搭在扳机上,准星照门已经平正,评估一下目标前后可能发生的损伤。训练也是如此,既是训练安全的保障,也是警察用枪的原则。所以像IPSC、IDPA之类竞技体育的射击训练模式并不适用警务实战,反倒是会培养出错误的用枪习惯,使警员陷入危险(人身危险或法律风险)的境地。

总体来说,武器安全操作四项基本守则并不是单一的教条,它们从实战用枪、安全、规范执法的方方面面指导着实战和训练,不管使用什么武器、进行什么训练,这都是必须掌握的第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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