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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内容

台湾海军勋奖章详解

中华民国海军勋奖章(三军通用类)

国光勋章


国光勋章中心为威武鹰扬图案。四周为光芒,象征荣获此章者,有使国家前程远大,国运昌隆,光芒四照之功。
此章于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十

 中华民国海军勋奖章(三军通用类)

国光勋章


国光勋章中心为威武鹰扬图案。四周为光芒,象征荣获此章者,有使国家前程远大,国运昌隆,光芒四照之功。
此章于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十一月八日修正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所制定,并规定于民国二十七年二月二十日施行,为襟绶,有表,不分等级。民国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施行细则,改为大绶。
此章颁给陆海空军军人,捍御外侮,保卫国家,着有下列特殊战功之一者颁给之:
一、歼灭敌军全部或大部,并夺获敌军重要地点,及军旅火炮或重要军备等。
二、坚守要隘使敌不得逞,致我军克奏肤功者。
三、歼殪或捕获敌军重要人员者。
四、断绝敌军交通,或夺获敌军粮军械,战局因以奏功者。
五、冒险伏置水雷,得以轰沉敌之军舰或加危害,使敌失战斗力者。
六、冒险冲破敌之包围或封锁,以苦战斗运输之途,终得达其目的者。
七、首先占领有守备之炮台港湾或城市者。
八、夺获或击沉敌力军舰及军用船只者。
九、冒险入敌之港湾破坏其船舰者。
十、于一次任务中空中击落敌机五架以上,地面击毁敌机八架以上者。
十一、冒险封锁敌之港湾得尽其任务者。
十二、空中轰炸命中敌之要塞、重要军港、航空母舰主力舰及其重要军事设备使之全毁或 沉没,影响敌力战力或轰炸交通要点使敌军运输补给陷于瘫痪因而获得重大胜利,有充分证明者。
十三、冒险侦察精密准确,赖以洞悉敌情因获胜利,予敌重大损失或使我军避免重大损失 者。
十四、捕获或击落敌之飞机五架以上或捕获敌军战车八辆以上者。 此章于着军礼服时,佩于左襟中部,大绶由右肩斜至左胁下:着军常服时,得佩带勋表。与陆海空军勋章并佩时,居于最高之位置,其它勋章则依照规定顺序佩列。

青天白日勋章


青天白日勋章中心为青天白日国徽,代表国家,四周为光芒,象征荣获此章者,有御侮克敌,使国家光辉四耀之功。
此章于中华民国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国民政府公布陆海空军勋章条例时颁行。嗣于民国二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改订为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此章照旧颁行,为襟绶,有表,不分等级。民国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施行细则,改为大绶。 此章颁给陆海空军军人,凡捍御外侮,保卫国家,卓著下列战功之一者颁给之:
一、运筹适宜致获全功者。
二、战斗间处置妥善,使全军或一部得重要之胜利者。
三、冒险前进侦得重要敌情致获全胜者。
四、最困苦时毅然奋起战斗挽回颓势者。
五、冒险办理战场后方勤务成绩最著者。
六、冒险破坏敌人伏置水雷或障碍物以开导战舰之进路者。
七、我军舰护送多数船舶骤遇敌优势舰队剧战之后,俾护送船舶得安全航到其目的地者。
八、于一次任务中击落敌机四架以上地面击毁敌机六架以上者。
九、空中轰炸命中敌军之重要根据地、高级司令部、兵工厂、巡洋舰驱逐舰等,使之全毁或沉没,有确实证明者。
此章于着军礼服时,佩于左襟中部,大绶由右肩斜至左胁下:着军常服时,得佩带勋表,与他种勋章并佩时,其位置居于国光勋章之后,宝鼎勋章之前。

宝鼎勋章


宝鼎勋章中心为宝鼎,四周为光芒,鼎为我国古代传国之宝,象征荣获此章者,卫国有功,国家珍视如鼎,荣誉之光四射也。
此章于中华民国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国民政府公布陆海空军勋章条例时颁行,嗣于民国二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改订为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此章照旧颁行,分一至九等,一、二、三等为大绶,四、五等为领绶,六、七等为襟绶附勋表,八、九等为襟绶。各等均有表。 此章颁给陆海空军军人,凡捍御外侮或镇慑内乱,具有下列战功之一者颁给之:
一、身先士卒迭歼巨寇者。
二、忠勇奋发达成任务有事实证明者。
三、歼灭顽寇获致胜利者。
四、平定内乱功绩卓著者。
五、镇压内乱擒获叛党首魁及潜逃者。
六、镇压内乱夺取被据城池者。
七、长官因公陷于危急极力救护以立功者。
八、捕获或轰沉叛逆之军用舰船或击落飞机及捕获战车者。
九、冒险救护被难船只或飞机得获安全者。
十、于一次任务中空中击落敌机三架以上,地面击毁敌机五架以上者。
十一、本舰或他舰航海停泊中遇有危险冒险从事得以免其危险者。
十二、空中轰炸命中敌之次要根据地、前进阵地、飞机场、港湾、桥梁、各级司令部、械弹库、各种轻型舰船、大型商船,或其它各项相当重要军事设备,使之全毁或沉没,而有充分证明者。
十三、捕获海贼或国际海贼证据确凿者。
十四、空中侦察所得敌情直接致我军予敌有重大损失或达成其它相等重要任务者。
将官颁给一至四等,校官颁给三至六等,尉官颁给四至七等,准尉及士兵颁给六至九等。非陆海空军军人,或在乡军人,或外籍人员,对于战事建有功勋者,得依条例规定颁给宝鼎或云麾勋章。
此章于看军礼服时佩带之,看军常服时,得佩带勋表,一、二、三等勋章佩于左襟中部,凡佩大绶,均由右肩斜至左胁下。四、五等勋章以领绶佩于领下,六等以下以襟绶佩于左襟,与他种勋章并佩时,一至三等位于青天白日勋章之后,四、五等位于同等云麾勋章之前,六等以下佩于忠勇勋章之右。

忠勇勋章


忠勇勋章中心为古战士出战图,四周为光芒,象征荣获此章者,为保卫国家,效忠 元首,如古战士,头可断,节不可屈,忠勇之光四射。为国人所敬慕也。
此章于中华民国三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颁行,为襟绶,有表,不分等级。 此章颁给陆海空军军人,凡捍御外侮,英勇作战,其有下列事迹之一者颁给之:
一、作战忠勇奋不顾身能适时达成任务者。
二、坚守阵地达成预定任务者。
三、负伤不退继续蕉氛摺?
四、冒险挺进突破敌阵者。
五、临危镇静负伤从容指挥战斗,因而致胜或使我军得安全脱险者。
六、其它忠勇事迹足资矜式者。
此章于着军礼服时,以襟绶佩于左襟;看军常服时,得佩带勋表。与他种勋章并佩时,其位置居于宝鼎勋章之左,云麾勋章之右。

云麾勋章


云麾勋章中心为杏黄旗矗立云霄图,四周为光芒,象征荣获此章者,指挥作战,参赞戎机,功高云表,荣誉之光四射也。
此章于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六月十五日颁行,分一至九等,一、二、三等为大绶,四、五等为领绶,六、七等为襟绶附勋表,八、九等为襟绶。各等均有表。 此章颁给陆海空军军人,凡对国家建有勋绩,或镇慑内乱,立有下列功绩之一者颁给之:
一、治军有方成绩显著者。
二、发明新兵器用以杀敌而获成效者。
三、筹划作战允洽机宜因而致胜者。
四、剿办股匪收复匪区被占地方者。
五、镇守地方肃清潜伏盗匪而能使四境安宁者。
六、临阵勇敢率先夺取军械及捕获叛党与匪首者。
七、冒险达到命令中之任务者。
八、破获国际阴谋扰乱机关证据确凿者。
九、办理困难或危急事件甚切机宜者。
十、服务成绩特别优良者。
将官颁给一至四等,校官颁给三至六等,尉官颁给四至七等,准尉及士兵颁给六至九等。但授予外籍人员时,除三等称宝鼎或云麾勋章外,所有名称,均以绶之种类区别之,其一、四、六、八、各等,冠以特种字样。 此章于着军礼服时佩带之,着军常服时,得佩带勋表,一、二、三等勋章佩于左襟中部,凡佩大绶,均由右肩斜至左胁下,四、五等勋章以领绶佩于领下,六等以下以襟绶佩于左襟。与他种勋章并佩时,一至五等位于同等宝鼎勋章之后,六等以下佩于忠勇勋章之左,忠勤勋章之右。

忠勤勋章


忠勤勋章中心为书和剑,代表允文允武,四周红色者为火,表示热情。象征荣获此章者,文武兼备,热情如火,为国家为民族勤劳不懈也。
此章于中华民国三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颁行,为襟绶,有表,不分等级。
此章颁给陆海空军军人,凡服军职十年以上未兼外职,其服务成绩在近十年内曾考优甲上一次、甲等八次、乙上一次以上,而行为足资矜式者,或曾获颁与现职相称之陆海空军、光华、与干城奖章,而当年考绩最优者颁给之。并依需要以星加缀。
此章于着军礼服时,以襟绶佩带于左襟;着军常服时,得佩带勋表。与他种勋章并佩时,其位置居于云麾勋章之左,大同勋章之右。

陆海空军奖章


陆海空军奖章中心为国花,代表国家,国花环以万字图,表示时间久远,其外为五角星表示光明,并衬以花圈增加美观,象征荣获此章者,有使国家光明灿烂,绵绵不息之意。
此章于中华民国十八年八月十五日颁行,为陆海空军通用最高奖章,分甲乙两种,每种又分一、二两等,为襟绶,有表。
此章颁给陆海空军军人于战时平时着有功绩,或学术技能特有专长者,甲种颁给校等以上军官,乙种颁给尉等以下之官兵,初次颁二等,再次颁一等,并依需要以星加缀。又非军人或外籍人员,尽力于军事着有劳绩者,或捐助军用器具物品,及其发明或改良,有益于军用者,亦可颁给此章。
此章于着军礼服时,以襟绶佩于勋章之左,居于各种奖章之右。着军常服时,得佩带奖表。

光华奖章


光华奖章中心为日光射出云层之图,四周为光芒,象征荣获此章者,克服困难,冲破阻碍,终使光明四照也。
此章于中华民国二十六年九月七日,国民政府公布之修正陆海空军奖励条例时,始增订此章,并明令是年十月十六日起施行,分甲、乙两种,每种又分一、二两等,为襟绶,有表。
此章颁给陆海空军军人于战时或平时着有功绩,或学术技能特有专长者,甲种颁给校等以上之军官,乙种颁给尉等以下之官兵,初次颁二等,再次颁一等,并依需要以星加缀。又非军人或外籍人员,尽力于军事着有劳绩,或捐助军用器具物品,及其发明或改良有益于军用者,亦可颁给之。
此章于着军礼服时,以襟绶佩于左襟;着军常服时,得佩带奖表。与他种奖章并佩时,其位置居于陆海空军奖章之左,干城奖章之右。

干城奖章


干城奖章图案中心为古城一角,四周为光芒,(干城二字,本于诗经,意为「捍蔽如盾.防守如城」),象征荣获此章者,捍外而卫内,使国家坚强巩固,荣光四射也。
此章于中华民国二十六年九月七日修正陆海空军奖励条例时增颁。同年十月十六日施行,分甲乙两种,每种又分一、二两等,为襟绶,有表。
此章颁给陆海空军军人于战时或平时着有功绩,或学术技能特有专长者,甲种颁给校等以上之军官,乙种颁给尉等以下之官兵,初次颁二等,再次颁一等,并依需要以星加缀。又非军人或外籍人员,尽力于军事着有劳绩者,或捐助军用器具物品,及其发明或改良,有益于军用者,亦可颁给此章。
此章于着军礼服时,以襟绶佩于左襟;着军常服时,得佩带奖表。与他种奖章并佩时,其位置在光华奖章之左,华冑荣誉奖章之右。

忠贞奖章

此章为红心形。上端嵌国徽,下端附嘉禾图案,其含义:为效忠 领袖,赤胆忠心以报国,虽作战负伤,其志节始终不二也。
此章于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颁行。为襟绶,有表,不分种等。
此章颁给「凡于作战为达成任务因而负伤」之军人,第一次负伤颁给此章时,其襟绶及奖表上,均附小红十字一枚,二次负伤者,加给银边小红十牢一枚,积至银边小红十牢二枚,再负伤者,加给金边小红十字一枚。中华民国六十年七月十二日修正「陆海空军奖励条例」规定于再次颁给时,依次以星加缀。
此章于着军礼服时,以襟绶佩于左襟;着军常服时,得佩带奖表。与他种奖章并佩时,其位置在华冑荣誉奖章之左,莒光奖章之右。

莒光奖章


莒光奖章中心为「毋忘在莒」四字,周围光芒四射,象征荣获此章者,坚苦奋斗团结合作,有功于生产制造研究发明。 此章于中华民国六十年七月十二日颁行,分甲乙两种,每种又分一、二两等,为襟绶,有表。
此章颁给陆海空军军人,甲种颁给校级以上军官,乙种颁给尉级以下官兵,初次颁二等,再次颁一等。并依需要以星加缀。 其颁给标准如左:
一、发明或改良新兵器、新装备经试验合格对国军战力有贡献者。
二、对国外不易进口之军用物资原料,而在国内自行研究成功经试用合格者。
三、对国防建设发展,治军要政能创意改新,周详计划,经建议采纳实施成效卓著者。
四、对军用器材或装备之保管方法修护技术,有创意改良,而节省大量公帑,贡献卓著者。
五、废物利用或爱惜公物因而能节省大量公帑,贡献卓著者。
六、革新业务或创新制度,经全军采纳实施者。
七、综理精密计划周详,对国防军事建设有重大贡献者。
八、其它所任职务着有政绩、劳绩,足资矜式者。
此章于着军礼服时,以襟绶佩于左襟:着军常服时,得佩带奖表。与他种奖章并佩时,其位置在忠贞奖章之左,抗战胜利奖章之右。

中华民国海军勋奖章(海军专用类)

海光奖章


此章于中华民国四十年七月十九日颁行。不分种等。
章中心为海滨灯塔图,四周为光芒,象征我海军战功彪炳,.照耀海疆之上也。
凡对指挥或直接参与作战着有战功,或有特殊英勇表现,或英勇作战负伤者颁给之。(此章为襟绶)

海功奖章


此章于中华民国四十年七月十九日颁行。不分种等。
章之中心为船锚屹立图,四周为光芒,象征我海军铁锁金锚功垂不朽光芒四射也。
凡直接支持作战着有功绩者颁给之。(此章为襟绶)

海勋奖章


此章于中华民国四十年七月十九日颁行。不分种等。
章之中心为军舰鼓浪图,章型如舵轮,象征我海军击揖中流,勋犹彪炳也。
凡对策划作战悉合机宜,或有特殊著作和发明有重大贡献者颁给之。(此章为襟绶)

海绩奖章


此章于中华民国四十年七月十九日颁行。不分种等。
章之中心为军舰机轮图,绿底表示海,白波纹表示浪花,象征我海军舵轮稳握,勤劳绩着也。
凡其劳绩合于规定标准,及特着成绩者颁给之。(此章为襟绶)

海风奖章


此章于中华民国四十年七月十九日颁行。不分种等。
章之中心为乘风扬帆图,四周为光芒,象征我海军楼船雄峙,风振海疆,威武之光四射也。
凡参加校阅或演习成绩特优,或志行坚贞,德才俱优,足资矜式者颁给之。(此章为襟绶)

陆战奖章


此章于中华民国六十一年八月卅日颁行。不分种等。
章之中心为陆战队队徽,底色为红色,表示永远忠诚,外层为青天白日代表国家,其五角代表军人之五大信念,四周为星光四射,象征荣获此章者,热爱国家,国家亦视其若天空光耀之宝星。
凡作战、训练、研究发明具有贡献及服务勤劳成绩卓著者颁给之。(此章为襟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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