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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内容

国民党海军军旗详解

中華民國早年的海軍軍旗
中華民國軍艦旗

中華民國艦艏旗

海軍部長旗

海軍上將旗

海軍中將旗

海軍少將旗

海軍上校旗

汪偽政權軍艦旗

偽滿州國江上軍旗
台灣海軍的

 中華民國早年的海軍軍旗
中華民國軍艦旗

中華民國艦艏旗

海軍部長旗

海軍上將旗

海軍中將旗

海軍少將旗

海軍上校旗

汪偽政權軍艦旗

偽滿州國江上軍旗

台灣海軍的軍旗


陆海空军军旗条例施行细则第二节: 海上使用

行政0六-0七-00六(主管单位:人事次长室)
中华民国七十七年五月九日国防部(七七)恕恻字第一八八一号令订定发布全文六三条

第 三十 条 海军舰艇应悬挂国旗(海军旗),非海军所属之国军艇船亦应悬挂国旗。
第三十一条 军舰在停泊中,应于上午八时至日没时,悬挂国旗(海军旗)于舰尾旗杆及舰首旗于舰首旗杆,且应同时升降。两艘以上军舰停泊同一港口时,其升降旗之时间,依资深官所在之军舰为准。
第三十二条 军舰停泊中,如有他国军舰出、入港时,虽在上午八时以前日没以后,亦应悬挂国旗(海军旗)。
第三十三条 依照前条规定悬挂国旗(海军旗)时,如在上午八时以前,应于七时五十五分将国旗(海军旗)暂时降下,至八时再行悬挂。
第三十四条 军舰在航行,应于主桅斜桁悬挂国旗(海军旗)。
第三十五条 舢舨或汽艇离本舰时,悬挂国旗(海军旗),但在本国境内,除下列各款规定外,无须悬挂:
一、关于仪式敬礼时。
二、与外国舰船交际接洽时。
三、在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时限外,访候外国舰船时。
第三十六条 总统莅临军舰时,双桅舰悬统帅旗于主桅顶,单桅舰悬于桅顶,乘汽艇或舢舨时,悬于汽艇或舢舨之首。统帅旗已悬于桅顶,如因其它庆典,必须在该处同时悬国旗(海军旗)时,统帅旗居国旗(海军旗)之左,如为外国国旗,则居其右。
第三十七条 对外国元首、皇储,适用前条之规定悬该国国旗。
第三十八条 国防部部长、参谋总长莅临时,双桅舰悬其官职旗于主桅顶,单桅舰悬于桅顶,乘汽艇或舢舨时,悬于汽艇或舢舨之首。
第三十九条 海军总司令及海军上将莅临双桅军舰时,悬其官职(官阶)旗于主桅顶,中将以下海军将官及海军战队长莅临军舰时,其官阶旗及海军战队长旗悬于前桅顶。 前项长官莅临单桅军舰时,其官职(官阶)旗悬于桅顶,乘汽艇或舢舨时,悬于汽艇或舢舨之首。
第 四十 条 总统、国防部部长、参谋总长、海军总司令莅临军艇时,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统(官职旗)降下时,本舰即将统帅旗(官职旗)悬挂,其离舰时,视其帅旗所乘汽艇或舢舨之统帅旗(官职旗)悬挂后,本舰即将其统帅旗(官职旗)降下。
第四十一条 凡有指挥权之海军将官,莅临军舰,于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官阶旗降下时,本舰即将其官阶旗悬挂,其离舰时,视其所乘汽艇或舢舨之官阶悬挂后,本舰即将其将其官阶旗降下,如系访候性质者,本舰无须悬挂。
第四十二条 两艘以上之军舰同泊一港湾,而无司令在该港湾时,资深舰长应悬海军资深军官于主桅右舷横桁。
第四十三条 海军舰艇,执行海道测量任务时,悬海军海道测量舰艇桅旗于执行任务之一侧横桁,如两侧同时执行任务时,则悬于桅顶。
第四十四条 长旒为该舰舰长之旗,应悬于主桅顶或单桅舰之桅顶,每一现役军舰均应悬挂长旒,唯当有指挥权之长官莅舰悬挂其官职(官阶)旗时,始可免悬。
第四十五条 舰长因公乘汽艇或舢舨往他处或至外国军舰访候时,悬挂长旒于舢舨或汽艇之首。
第四十六条 当值舰,悬当值旗于前桅横桁。
第四十七条 军舰应仅悬挂官职(官阶)旗一面,如有应悬旗之长官二人以同在一舰时,仅悬官职较高或较资深者之官职(官阶)旗,但海军资深军官旗与长旒可同时悬。
第四十八条 同一桅顶,应悬二面以上之旗者,得同时并悬。
第四十九条 凡施放礼炮悬旗时,先将旗卷迭升至桅顶与礼炮同时展发。
第 五十 条 军舰停泊中,由舰首至舰尾,沿各桅顶列悬各式旗帜,并于各桅顶悬挂国旗(海军旗)者为全舰饰,仅于各桅顶悬挂国旗(海军旗)者为舰饰。但对于外国大典行全舰饰时,应悬挂该国国旗(海军旗)于主桅顶或单桅舰之桅顶,对一国以上之庆典行全舰饰时,应于主桅顶或单桅舰之桅顶同时悬挂各该国之国旗(海军旗),悬挂时自右至左,依国名前缀英文字母之顺序排列。
第五十一条 行全舰饰时,各桅顶悬国旗(海军旗),依下列之规定:
一、如桅顶已悬统帅旗,则国旗(海军旗)应并悬之,且居于其右,对外国庆典,则该外国海军旗,应居于我统帅旗之左。
二、如已有官职(官阶)旗悬于前桅顶或单桅舰之桅顶时,应移至右舷横桁,而于该桅顶悬国旗(海军旗),对外国庆典时亦同。
三、官职(官阶)旗如悬于主桅顶,应移至前桅顶,对外国庆典时亦同。
第五十二条 本舰行全舰饰时,其所在水上之舢舨及汽艇,均应悬挂国旗(海军旗)。
第五十三条 遇下列庆典节日,军舰应行全舰饰,如值疾风暴雨时,以舰饰代之或全行省略。
一、国庆节。
二、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
三、国父诞辰纪念日。
四、先总统蒋公诞辰纪念日。
五、军人节日。
六、向总统致敬之日。
七、向外国元首、皇储致敬之日。
八、依命令行全舰饰之节日(含本舰舰庆)。
第五十四条 前条所列之庆典,如我国军舰与外国军舰同泊一港湾时,所在海军资深官,应于前一日派遣所属军官通知各外国海军资深官,如我国军舰在外国港湾时,应通知其所在地地方官,如该地驻有我国外交官者,应先通知该外交官转达之。 对曾致敬之外国军舰及炮台,应于次日派遣军官致谢;国内港湾仅有外国军舰停泊时,应由该地方官派员施行前列各项事宜。
第五十五条 对外国庆典,军舰应行全舰饰时,规定如下:
一、我国军舰与外国军舰同泊于我国各港湾,值逢该国之庆典时。
二、我国军舰泊驻外国港湾,值逢该国之庆典时。
三、我国军舰泊驻外国,与第三国军舰同泊一港湾,值逢该舰本国之庆典时。
前项各款,应俟对方正式通告后举行全舰饰,但当我国军舰入港之际适值外国庆典,见其军舰均行全舰饰时,虽未接获通知,亦得径行全舰饰。
第五十六条 全舰饰之悬挂及下降时间,同第三十一条规定,但因外国庆典而行全舰饰时,其升降时间,依该国所定行之。
第五十七条 军舰行全舰饰,当航行时,即改行舰饰。

國旗兼軍艦旗

艦艏旗

海軍總司令旗

海軍副總司令旗

海軍上將旗

海軍中將旗

海軍少將旗

海軍代將旗

海軍隊長旗

海關巡緝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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